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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 红河县人大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0-10-13 16:02:31


红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0年8月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县委中心任务,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依法履职尽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和法律,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优先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向办公室报备;年内无故缺席1次的给予通报,累计缺席2次的由常委会主任对其约谈,累计缺席3次或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劝其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各种会议时必须着正装或职业装,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要自觉维护和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在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积极参加选举单位和代表小组的活动,每年至少与联系的县人大代表联系2次。

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表达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年度履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要求向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提交个人年度履职情况书面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履职学习和闭会期间活动等基本情况,履职的主要成效,改进履职的措施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州委和县委的有关规定精神,反对并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提请常委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守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